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486号
原告重庆制宜环境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集真村4社(台农园内),组织机构代码45044725-6。
法定代表人杨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建龙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6894066-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制宜环境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建龙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制宜环境园林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制宜环境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制宜环境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70元,减半收取15385元,由原告重庆制宜环境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