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13执158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九台区四家子第五粮库院内
被执行人: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滨海县东坎镇纬西路北侧碧水绿都商办楼****。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吉林省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并对其房产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凤鑫
审判员 姜明珠
审判员 吕 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