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31某某与某某、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31民初2031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来,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滨海县。
被告: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东坎镇西路北侧碧水都商办楼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吴观俊,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乃柏,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由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51元,退还一半。
审 判 长  陈苏建
审 判 员  周 云
人民陪审员  朱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宗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