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1269号
原告:南通永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MA1NDRR492,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内3幢32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54621060J,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翠竹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永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南通永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永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永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4元,减半收取2037元,由原告南通永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缪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