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82执6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建湖县人,住盐城市建湖县。
被执行人:江苏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苏1182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书和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1民终21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工程材料款996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江苏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受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清理责任;案件受理费1506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小计20626元,由两被执行人承担。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在审理过程中已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资产,本院已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2执67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宗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