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执31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九格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53822418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泰山路2号无锡国际科技合作园A楼3A-2座。
法定代表人:孙应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唐成,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园缘,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装饰材料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10MA2H0J2T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远金座3幢1904室-6。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关于江苏九格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格幕墙公司)与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装饰材料商行(以下简称***商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的(2020)苏0214民初42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商行、***应于2020年10月5日前支付九格公司预付款、违约金合计35万元。如***商行、***未按时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则需另加付违约金5万元,且九格公司有权就35万元剩余未支付全部款项及违约金5万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6926元,减半收取计3463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5933元(已由九格公司预交),由***商行、***负担,由***商行、***于2020年10月5日前直接支付给九格公司。因***、***商行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九格公司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5933元与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裁定本院(2020)苏0214民初4238号民事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商行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无不动产,无车辆信息;***商行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分别委托福清市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至***、***商行住所地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商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尚有405933元与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九格公司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商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九格公司未提供***、***商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未申请执行悬赏,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商行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14民初4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吴成新
审 判 员 郑维和
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焦志敏
书 记 员 吴梦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