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3477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九格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53822418U,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泰山路2号无锡国际科技合作园A楼3A-2座。
法定代表人:孙应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唐成,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园缘,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众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388906963,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长安街道风能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葛德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均,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九格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众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九格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无锡众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19万元或其等额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已于2020年7月1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冻结无锡众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九格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续保申请,要求继续查封无锡众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九格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无锡众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顾 杰
人民陪审员 陈伟东
人民陪审员 荆 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