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825建湖县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湖县森达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含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3825号

原告:建湖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建阳镇建中路。

法定代表人:陆文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道明,建湖县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湖县某某幼儿园,住所地建湖县近湖街道镇南村吴河组。

负责人:刘玉珍,该园园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湖县某某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湖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湖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97元,减半收取4998.5元,由原告建湖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一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晓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