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275建湖县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佰仁机械有限公司、无锡丰泷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1275号之二
原告:建湖县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建阳镇建中路。
法定代表人:陆文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学标,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建阳石油装备产业园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殷丽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金惠路往西延伸段。
法定代表人:胡盛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玮珠,该公司销售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机械有限公司、***泷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建湖县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机械有限公司、***泷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湖县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56元,减半收取217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778元,由原告建湖县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熊 进
审 判 员  刘大维
人民陪审员  朱巨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孙耀华
书 记 员  王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