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4041号
原告:**年,男,1966年12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男,1975年12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建湖县。
被告:建湖县华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建湖县建阳镇建中路。
法定代表人:陆文华。
原告**年与被告**、建湖县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年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年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年负担。
审判员 王剑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