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541号之二
原告: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头灶镇高新技术园(头灶工业园区)振兴路北。
法定代表人:曹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干平,东台市头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原告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92元,减半收取8896元,由原告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林进
书 记 员 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