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54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头灶镇高新技术园(头灶工业园区)振兴路北。
法定代表人:曹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干平,东台市头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2)苏0981民初5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43526.6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解除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1443526.62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林进
书 记 员 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