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5302号
申请人: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头灶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头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北龙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龙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龙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保单号:xxxxxxxxxxxxx,保险金额:12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龙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45元,由申请人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