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81民初3910号 原告: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头灶镇高新技术园(头灶工业园区)振兴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头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原告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