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81民初3910号
原告: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头灶镇高新技术园(头灶工业园区)振兴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头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原告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