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5304号之一
原告: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头灶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头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市华成锅炉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经营者:***,该厂经理。
原告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华成锅炉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峰峰鸿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