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81民初5367号
申请人:江苏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东台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1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XXXX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XXXXXXXXXX),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江苏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