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民申26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南徐大道62号-1楼。
法定代表人:宇文家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仁海,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城,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松涛(***之外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镇江亿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宗泽路北(镇江星光电器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潘逸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兵,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镇江亿鑫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宗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吴白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兵,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镇江亿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中公司)、镇江亿鑫城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1民终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城建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城建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关 倩
审判员 罗有才
审判员 潘四海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