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亿鑫城建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镇江亿中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1民终1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史兹保,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亿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宗泽路**。
法定代表人潘逸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兵、康蓓,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镇江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宇文家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仁海,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亿鑫城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若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兵、康蓓,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镇江亿中置业有限公司、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镇江亿鑫城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金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金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宋 涛
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
代理审判员  奚松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