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徒宝民初字第0130号
原告**,男,1963年5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焦加粉,镇江市京口区江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成年,汉族。
被告镇江亿鑫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宗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镇江亿鑫城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