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亿鑫城建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镇江亿鑫城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城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1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京复执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城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镇江亿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城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的(2012)京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规定,**、****城建有限公司应在2013年1月30日前给付***货款32万元,如逾期不给付,**应承担违约金5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登记记录。被执行人****城建有限公司也未能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工商档案及银行帐户往来情况调查,本院依法追加镇江亿中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冻结了上述两公司的银行帐户。2014年8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向镇江市金山典当行借款32万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城建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余款5万元由被执行人**在2015年2月15日前给付。
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京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隽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