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亿鑫城建有限公司

镇江亿鑫城建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镇执复字第00014号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镇江亿鑫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宗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强,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
申请复议人镇江亿鑫城建有限公司(简称亿鑫公司)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执异字第000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申请复议人亿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强、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合法通知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查法院查明,异议人亿鑫公司不服该院(2013)润商初字第0342号民事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庭外和解。异议人亿鑫公司提供的证据有2013年12月13日谈话笔录一份。在该笔录中,异议人亿鑫公司代理人陈述”我公司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经双方协商,可在金山水城1、2、3号楼应付**的工程款到账时给予协助执行,优先支付给原告***(已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书)。我公司同意撤回上诉。”申请执行人***代理人陈述”是的。被告承担协助执行义务,原告***放弃一审判决中第三项要求被告镇江亿鑫城建有限公司承担的补充清偿责任。”。在回答**在该公司还有多少工程款时问题时,异议人亿鑫公司代理人陈述”我们与**还没有进行最终的结账,之前问过被告公司,被告公司说可能有约100余万元未付,最终欠款数字要以审计决算为准。”
原审查法院另查明,该院于2013年12月13日向亿鑫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停止支付被告**、**、**在该公司的工程款48万元。并同时告知如对该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该院提交书面材料。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通知、谈话笔录以及当事人的听证陈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查法院认为,(2014)润执字第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是(2013)润商初字第034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上诉人(异议人亿鑫公司)撤回上诉而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针对请求所作出的判断就成为规制双方当事人今后法律关系的规范,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项再度发生争执时,就不允许当事人提出与此相矛盾的主张,而且当事人不能对该判断进行争议,法院也不能做出与之相矛盾或抵触的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行为本应得到尊重和支持,但该和解行为首先不能否定本案执行依据的既判力。其次当事人之间目前对该和解履行内容理解发生争议,异议人亿鑫公司所称根据该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经放弃了依据判决对其申请执行的权利,对此申请执行人并不认可。该争议应当由双方另行解决,对和解协议产生的争议非本案审查范围。综上异议人亿鑫公司异议不能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驳回异议申请人镇江亿鑫城建有限公司的异议。
申请复议人亿鑫公司称,(2013)润商初字第034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在其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由当事人之间另行达成和解而改变。根据和解内容,其仅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放弃一审判决要求其承担的补充清偿责任,其申请撤回上诉。且目前经对账,其不欠被执行人**任何债务,无法协助执行。请求撤销(2014)润执异字第00013号执行裁定,支持其异议理由和请求。
申请执行人**宏称,二审期间当事人之间和解是有条件的,即申请复议人亿鑫公司能够全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条件下,其方才放弃要求申请复议人亿鑫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申请复议人亿鑫公司没有履行其协助执行义务,故其申请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对申请复议人亿鑫公司进行执行,理由正当合法。请求法院驳回申请复议人亿鑫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在本院的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本案中,执行法院的执行依据是(2013)润商初字第034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因亿鑫公司撤回上诉而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复议人亿鑫公司称,根据该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章江宏已经放弃了依据判决对其申请执行的权利,对此申请执行人章江宏并不认可。本院认为,对该和解协议的争议,执行异议程序中不予审查,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另行主张。综上,对申请复议人亿鑫公司的复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镇江亿鑫城建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东晖
审判员陈征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余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