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飞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民终3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内蒙古省包头市稀土产业开发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坚,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照,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飞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荣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双照、丹阳市飞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5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50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