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执784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义学路1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0744628K。
法定代表人:夏平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丽,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智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黄秋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秋实,男,198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江显超,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杨婕,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许琼,女,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谭歆,女,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360号远洋航港商1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65696X。
法定代表人:殷清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江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498号佳乐紫光1幢2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8021493H。
法定代表人:段夫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江显琴,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江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龙睛路7号1-6-办公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9135613P。
法定代表人:段夫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智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秋实、江显超、杨婕、***、许琼、谭歆、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江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显琴、重庆江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06民初167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9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限期申报财产和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房产,但均有多轮查封,被执行人谭歆有银行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后,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除冻结的申请,现本院已对其账户解除冻结,冻结了被执行人黄秋实的银行账户,但金额较少,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9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5680708.79元及违约金和担保费、诉讼费32289元等费用,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5804元。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6执78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彬
审判员 周 剑
审判员 宋 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