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梅闯、宿迁市恒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5672号
原告:江苏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苏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柏松,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7月2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宿迁市恒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康桥丽湾******/div>
法定代表人:王超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
负责人:汪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梅娜,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恒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江苏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小买
人民陪审员  胡素珍
人民陪审员  伏守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