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15033号
原告:祁红卓,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现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江苏慧丰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吴海。
被告:上海润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彭湃。
被告:茂盟(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崇明。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原告祁红卓与被告江苏慧丰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润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茂盟(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