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霖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613江苏霖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兴市苏泰园艺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2613号
原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河南新街4栋。
法定代表人:闵雪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蕾,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苏泰园艺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宣堡镇张河村。
法定代表人:徐国良。
原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苏泰园艺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新宏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詹 慧
书 记 员 石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