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执异4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3月4日生,汉族,辽宁省人,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申请执行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河南新街**。
法定代表人:闵雪萍,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依照***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苏0402民初47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款项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2019)苏0402执保834号案件,据此查封了***名下的部分账户,具体为: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凤翔支行6228481028696311372;2、工行辽宁省抚顺新抚支行0705001001111809777;3、工行辽宁省抚顺新抚支行0705020101010801309。
异议人***提出异议称,本院冻结了异议人的医保几何残疾人补助账户,造成其生活困难,要求本院解除对异议人名下6222020705004446336以及6217220705000430389两处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的查封资料显示,本院并未对***提出异议的两个账户进行冻结,故未实际作出***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应裁定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查熙迪
审判员 何 杰
审判员 吴 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