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霖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02民初4791号
申请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河南新街4栋。
法定代表人:闵雪萍。
被申请人:江苏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金色新城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3月4日生,汉族,辽宁省人,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本院在审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款项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款项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阮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