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02民初4791号之一
原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123222XE,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河南新街4栋。
法定代表人:闵雪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远征,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P4YRR9L,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金色新城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3月4日生,汉族,辽宁省人,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原告***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 峰
人民陪审员 蒋 伟
人民陪审员 周 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阮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