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霖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霖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区汇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苏执复字第00046号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江苏霖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河南新街4栋。
法定代表人闵雪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茜,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府翀,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忠伟,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天安工业村综合楼一区一层(现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锦绣东苑29幢5楼)。
法定代表人花勤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汇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小河镇汽摩二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花勤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江苏霖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霖安公司)因**与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业公司)、常州市新北区汇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2015)常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4月7日组织公开听证。申请复议人霖安公司委托代理人顾茜,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府翀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新业公司、汇通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与新业公司、汇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3)常仲裁字第396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书确认,新业公司应当归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仲裁费、**的律师代理费等等;汇通公司对新业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州中院依据(2013)常商仲保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11月18日对新业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其中包括:向常州市新北区房产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预查封新业公司锦海星城共计50余套商品房,期限二年;向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登记手续,轮候查封新业公司位于新北区新桥镇土地证号2010变0381744的宗地。因该仲裁裁决书未获履行,**向常州中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案号为(2014)常执字第86号。在执行过程中,常州中院于2014年3月26日对新业公司的上述大部分商品房再次予以查封,期限二年。2014年9月1日,常州中院作出(2014)常执字第8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查封的部分房产。因两次拍卖未成交,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常州中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常执字第86-2号执行裁定书,将新业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本市锦海星城二期共计33套房地产(详见附件”抵债房地产一览表”)合计作价4105.28万元裁定给**抵偿债务。该房地产的财产权自裁定送达**时转移;**可持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霖安公司向常州中院提起执行异议称:我公司与新业公司于2011年6月22日签订协议,承接新业公司开发的锦海星城二期项目3#、6#、9#、13#房水电安装,工程结算审核总价款为9520769.79元。现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新业公司尚欠工程款4384500.79元。经催要无果,2014年10月22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北法院)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调解书。因新业公司涉及其他诉讼在贵院执行,正在拍卖执行锦海星城的相关房产。2014年9月21日,我公司向贵院申请,要求暂缓分配拍卖锦海星城相关房产的所得款,并由新北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但贵院仍然将该财产裁决处置,已侵犯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因为我公司的欠款属建设工程款,且大部分是农民工工资,依法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对锦海星城相关房产拍卖的民事裁定书,并对已经裁决执行的锦海星城相关房产予以执行回转。
常州中院经听证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本案中,霖安公司仅能就锦海星城二期3#、6#、13#房的水电安装工程款主张优先受偿权,且主张范围仅能限于附件表格中23、26、33幢上的房屋。但是,由于霖安公司在新北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079号案件中已经放弃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霖安公司在本案中无权就相关债权再主张优先受偿。又由于霖安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才取得执行依据,即新北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调解书,而本院对于被执行人新业房产公司名下的商品房最早于2014年9月1日裁定拍卖,并最终于2014年10月10日处置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的规定,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可以申请参与分配。霖安公司的申请在本案中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综上,霖安公司要求撤销关于对被执行人新业公司相关房产拍卖的裁定并执行回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江苏霖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
霖安公司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因申请复议人主张的工程款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其在新业公司第一次拍卖流拍后于2014年9月21日向常州中院提出申请暂缓分配拍卖锦海星城相关房产所得款项,同时新北法院也在2014年9月30日前将保全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送交常州中院要求暂缓分配拍卖款项。现申请复议人新业公司案件已经审结并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调解书。而新业公司与本案相关的锦海星城相关房产在申请人提出相关执行异议后,常州中院在未作任何答复的情况下于2014年国庆节后上网进行二拍,并将该财产裁决处置,对申请人享有的法定优先权置之不理。此外,常州中院在异议裁决中认为:申请复议人在(2014)新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调解书中已放弃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因此无权再主张优先受偿权。然而,本案事实是,申请人为了抓紧时间与新业房产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再要求将优先受偿权写入调解书,但承办法官坚持优先受偿权系法定权利无需在调解书中列明,为争取时间,申请复议人只能先让调解书生效。并且在调解书生效前,申请复议人的暂缓分配申请书和新北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协助执行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已在常州中院对锦海星城相关房产二拍前送达常州中院执行局,因此,常州中院(2015)常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常州中院(2015)常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以及对锦海星城相关房产的裁决,并对锦海星城相关房产执行回转。
申请执行人**答辩称:1、常州中院作出的(2015)常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2、申请复议人霖安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如下:第一,霖安公司与新业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纠纷是调解结案的,霖安公司在诉状中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在调解书中放弃了该项权利。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应在法院的实体审查程序中提起,尤其是本案中被执行人涉及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霖安公司没有在常州中院审理程序中提出优先受偿权。因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实质是担保物权,具有对世性,故霖安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二,从申请复议人提供的证据看,它与新业公司之间仅有水电安装补充协议,且未备案,违反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合同,调解书涉嫌虚假诉讼。第三,霖安公司所述工程款中大部分为农民工工资没有依据,霖安公司没有提供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凭证、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据或者劳动仲裁书。霖安公司提供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单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享有优先受偿权。3、霖安公司请求撤销常州中院对锦海星城相关房产的裁决和执行回转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在被执行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在2014年2月28日就对新业公司进行执行,在2014年10月10日取得锦海星城的部分房屋以抵偿部分债务。而霖安公司在2014年10月22日才取得与新业公司的工程款调解书。故申请复议人无权主张参与分配。况且新业公司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查封的土地尚有50多亩未处理,每亩价值300万元左右。
被执行人新业公司、汇通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也未提交书面答辩书。
本院经执行复议听证查明:2011年6月22日,新业公司与霖安公司签订1份《补充协议》,协议内容是关于锦海星城二期项目的建设事项。其中,工程发包范围为二标段3#、6#、9#、13#(注:公安编号为23#、26#、29#、33#)水电安装。2014年5月29日,锦海星城二期3#、6#、9#、13#房竣工验收。2014年8月26日,新业公司与霖安公司签订关于锦海星城3#、6#、9#、13#水电安装工程结算审核单。2014年9月10日,新北法院立案受理霖安公司诉新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霖安公司的诉讼请求之一是:请求依法判令其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2014年9月21日,霖安公司向常州中院申请暂缓分配拍卖房产所得,在《暂缓分配拍卖房产所得申请书》中表述:”依据我国《合同法》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望贵院能暂缓分配拍卖所得以优先支付工程款。”2014年9月28日,新北法院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新业公司银行存款51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2014年10月10日,常州中院作出(2014)常执字第00086-2号执行裁定书,将新业公司名下的锦海星城33套房地产抵偿给申请执行人**。2014年10月22日,新北法院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新业公司结欠霖安公司工程款4384500.79元,其中2610000元为工人工资。新业公司应于2014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霖安公司;二、霖安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诉讼费用27938.5元由新业房产公司负担。此外,在复议听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常州中院财产控制情况告知表一份,证明新业公司除已被处置的33套房产之外,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复议人霖安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及抵债房地产一览表一份,证明在抵债的33套房产之中,锦海星城二期23幢1404室,26幢2201室,33幢甲2201室,33幢乙204室、301室、102室共计6套房产在锦海星城二期3#、6#、13#房范围之内,其水电安装工程系由霖安公司按照协议完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霖安公司是否有权在法院处置新业公司相关房产时,就其建设工程款主张优先受偿。
本院认为,霖安公司有权就锦海星城二期23幢1404室,26幢2201室,33幢甲2201室,33幢乙204室、301室、102室共计6套房产建设工程款主张优先受偿。理由为:1、根据2011年6月22日新业公司与霖安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由霖安公司承建锦海星城二期二标段3#、6#、9#、13#(注:公安编号为23#、26#、29#、33#)水电安装工程。2014年5月29日,锦海星城二期3#、6#、9#、13#房竣工验收。2014年8月26日,新业房产公司与霖安公司签订关于锦海星城3#、6#、9#、13#水电安装工程结算审核单。2014年9月10日,新北法院立案受理霖安公司诉新业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虽然在(2014)新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调解书中,霖安公司并未明确对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请求,但霖安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之一就是:请求依法判令其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且霖安公司在2014年9月21日向常州中院提交的”暂缓分配拍卖房产所得申请书”中亦再次提出其对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霖安公司起诉时已提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满足六个月内行使权利主张的期限要求,且(2014)新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调解书中也明确新业公司结欠霖安公司的款项为工程款。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只要权利人未明确放弃,即为享有该项权利。故霖安公司不因未在调解书中明确该项权利而丧失优先受偿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本案中,霖安公司仅能就锦海星城二期3#、6#、13#房的水电安装工程款主张优先受偿权,且主张范围仅能限于附件表格中锦海星城二期23幢1404室,26幢2201室,33幢甲2201室,33幢乙204室、301室、102室共计6套房产的建设工程款。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州中院(2015)常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二)撤销常州中院(2014)常执字第86-2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培元
审 判 员  朱 嵘
代理审判员  唐志容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程 洁
附件:
序号
房屋坐落
所在层/
总层数
建筑面积
(㎡)
评估价值
(万元)
二拍价值
(万元)
锦海星城二期22幢甲1803室
18/18
112.45
锦海星城二期22幢乙1803室
18/18
121.08
锦海星城二期28幢甲501室
5/22
134.74
锦海星城二期28幢甲504室
5/22
111.21
锦海星城二期28幢甲701室
7/22
134.74
锦海星城二期28幢甲801室
8/22
134.74
锦海星城二期28幢甲1003室
10/22
锦海星城二期28幢甲1102室
11/22
锦海星城二期28幢甲1104室
11/22
111.21
锦海星城二期28幢甲1501室
15/22
134.74
锦海星城二期28幢甲1803室
18/22
锦海星城二期28幢甲1804室
18/22
111.21
锦海星城二期28幢甲2103室
21/22
锦海星城二期28幢甲2204室
22/22
111.21
锦海星城二期28幢乙704室
7/22
134.74
锦海星城二期28幢乙1102室
11/22
锦海星城二期28幢乙2201室
22/22
111.21
锦海星城二期23幢1404室
14/22
125.64
锦海星城二期26幢2201室
22/22
129.82
锦海星城二期33幢甲2201室
22/22
127.74
锦海星城二期33幢乙204室
2/22
129.81
锦海星城二期33幢乙301室
3/22
108.64
锦海星城二期28幢甲103室
1/22
锦海星城二期33幢乙102室
1/22
锦海星城一期19幢301室
3/6
1145.21
385.28
锦海星城一期19幢401室
4/6
1117.13
375.84
锦海星城一期19幢501室
5/6
1117.13
375.84
锦海星城一期19幢601室
6/6
1053.55
锦海星城一期19幢-1号
1-2/6
570.55
472.56
锦海星城一期19幢-2号
1-2/6
299.05
247.68
锦海星城一期19幢-3号
1-2/6
303.86
251.68
锦海星城一期19幢-5号
1-2/6
298.05
246.88
锦海星城一期19幢-6号
1-2/6
492.43
407.92
合计
9066.42
5131.6
4105.28
抵债房地产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