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13656号之一
原告: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512418554,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路3188号19幢604室。
法定代表人:曾广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江苏鼎胜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65768401C,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昭关戚运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骏,男,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58446962W,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588号5幢研发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邵乃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恬,女,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鼎胜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上海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6日以需要另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鼎胜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上海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3370元,合计3410元,由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