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7320号之二
原告:**,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亚,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曾广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松,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维,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城建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珠江路169号电商创业大厦5层512室。
法定代表人:张斌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州宸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葑谊街266号5商幢303室。
第三人:廖绍德,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苏州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城建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因被告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宸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廖绍德均在苏州,该地区发生新冠确诊病例,现为中高风险地区,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暂时无法出庭参加案件开庭审理,而该案双方提交的证据较多且复杂,亦不适宜线上开庭,故被告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及第三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暂时无法出庭参加庭审活动,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龚正军
审 判 员 刘明辉
人民陪审员 房 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 玲
书 记 员 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