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7320号
申请人:**,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丘路**。
法定代表人:曾广禄,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城建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珠江路**电商创业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张斌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城建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正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