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财保395号
申请人: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丘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豫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