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6民初16199号
原告:***,男,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新村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50307P。
法定代表人:董红兵,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