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9688)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6民初10010号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新村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50307P。
法定代表人:董红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克俊,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恒大大道1号恒大金碧天下425幢会议中心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0724352D。
法定代表人:彭善荣,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桂,女,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克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27819.91元;2、判令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向原告以应支付票据款27819.9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1年1月15日出具金额为27819.91元的电子承兑汇票一张给原告。2022年1月16日,原告提示付款被拒付。原告至今未收到上述票据款项。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的答辩材料辩称,原告应举证证明合法持有票据,且其已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原告未及时向被告请求付款,因此利息应从我方收到本案诉讼材料之日(2022年8月2日)起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3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重庆恒大**三期洋房6**-6**#楼地下室封堵、拆除及恢复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将重庆恒大**三期洋房6**-6**#楼地下室封堵、拆除及恢复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施工内容以被告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或工作指令为准。合同暂定总价325681.42元。采用综合含税单价,工程量按时计算;按实际完成数量乘以含税综合包干单价举示结算。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为支付工程款,向原告出具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载明: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被告。票据金额为27819.91元。收款人为原告。票据号码2**6。出票日期为2021年1月15日,到期日为2022年1月15日。被告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汇票不可转让。汇票到期后,原告通过票据系统提示付款。2021年1月19日,票据系统显示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代清偿。案涉票据的现在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
本院认为,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案中,原告基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合法取得了案涉汇票,系合法持票人。原告在提示付款期限进行了提示付款,并在遭到拒付后提起了追索。原告作为合法持票人,依法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有权向出票人和承兑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票据款27819.91元和从汇票到期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汇票金额27819.91元;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利息(以27819.91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3.8%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已预交本院,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时直接支付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相平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联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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