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执298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新村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50307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恒大大道1号恒大***下425幢会议中心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0724352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6民初10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随即依法对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3年3月31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29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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