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重庆市某某公司与秀山某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15385号 原告:重庆市某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秀山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秀山某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第三人:吴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某某公司诉被告秀山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某某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某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382元,减半收取29691元,由原告重庆市某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