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15385号
原告:重庆市某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秀山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秀山某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第三人:吴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某某公司诉被告秀山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某某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某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382元,减半收取29691元,由原告重庆市某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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