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省三河农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1263号
原告:***,男,1952年9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盱眙县三河农场三特南路小康新区。
被告:江苏省三河农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2251200G,住所地盱眙县三河农场。
法定代表人:王波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侍云卿,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江苏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512115846,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金鹏大道家禧广场2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秦学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三河农场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审理。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9元,减半收取17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中文
二Ο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