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执7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执行人:江苏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512115846。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秦学刚。
本院依据(2020)苏0830民初42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与江苏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并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830民初4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学雷
审 判 员 吴银国
审 判 员 张晓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士虎
书 记 员 陈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