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69某某与江苏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30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男,52岁,汉族,个体户,住盱眙县。
被执行人:江苏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家禧广场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7)苏0830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江苏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830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