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830执191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洪武大道融汇公寓综合楼208室(现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嘉喜广场2号楼6002室)。
法定代表人:秦学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依据(2016)苏0830民初55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与江苏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且正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830民初5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候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