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91民初1467号
原告***,男,196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步凤镇步凤路。
法定代表人商国童,镇长。
委托代理人蔡汉美,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邹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青年中路51号钱江财富广场东区8座13楼。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苏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2019年4月2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呈蕴
审 判 员  邵海峰
人民陪审员  蔡跃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