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2执恢15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张继峰。
被执行人:江苏雄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51222646F,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李芹。
被执行人:江苏***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42129-5,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张惠平。
被执行人:昆山景康(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9671678H,住所地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傅灵民。
被执行人:李芹,女,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李磊,男,198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孙银雪,女,198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陈立幼,男,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执行人:王大浪,男,198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吴红生,男,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执行人:陈光,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雄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商贸有限公司、昆山景康(集团)有限公司、李芹、李磊、孙银雪、***、陈立幼、王大浪、吴红生、陈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922执169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雄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商贸有限公司、昆山景康(集团)有限公司、李芹、李磊、孙银雪、***、陈立幼、王大浪、吴红生、陈光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雄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商贸有限公司、昆山景康(集团)有限公司、李芹、李磊、孙银雪、***、陈立幼、王大浪、吴红生、陈光银行存款人民币5458832.96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凡明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臧海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