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4民初6128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射阳县合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监,盐城市建军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雄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城富康路西侧华德名人苑**131/**。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振华,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梅,滨海县八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赵克军,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治(系赵克军表兄),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诉被告江苏雄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克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红春
人民陪审员 王建明
人民陪审员 程新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别立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