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雄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雄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7219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哲坤,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雄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关宿舍**金地华府**楼**。
法定代表人:李芹。
被告:***,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栋,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雄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86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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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蔡中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明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