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玲与严金贵、阜宁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2-18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阜商初字第00147号
原告段玲。
被告严金贵。
被告阜宁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北门街99号。
法定代表人陈秀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玲诉被告严金贵、阜宁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4元,减半收取1122元(原告已预交1122元),由原告段玲负担。
审 判 长 吴金洲
审 判 员 曹益武
代理审判员 梁晓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