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段玲与顾玉安、严金贵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13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阜民诉初字第00011号
原告段玲。
委托代理人赵卫青。
被告顾玉安。
被告严金贵,
被告阜宁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秀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世樟。
原告段玲诉被告顾玉安、严金贵、阜宁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移送本院管辖,案号为(2014)淮法商初字第0793号。本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原告段玲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244元。2014年11月22日,原告段玲书面表示不交纳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薛为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