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3民初1280号
申请人:***,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C)。
被申请人:江苏领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街道朝阳路88号(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阜宁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街道苏州路状元里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领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宁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江苏领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阜宁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合计115万元。申请人***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领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宁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115万元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领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阜宁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初始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权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常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