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句商初字第452号
原告句容市茅山鸿运昌混凝土搅拌站,住句容市茅山镇潘庄村玉八队。
投资人***,系该搅拌站投资人。
被告江苏亿顺建设有限公司,住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北路北幢5号。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茅山鸿运昌混凝土搅拌站诉被告江苏亿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句容市茅山鸿运昌混凝土搅拌站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由原告句容市茅山鸿运昌混凝土搅拌站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